一、工伤认定申报
(一)认定工伤类型
1.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2.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3.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4.患职业病的;
5.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6.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7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(二)工伤认定程序
1.工伤认定流程
→第一时间就医治疗,并在1个星期内告知人事处经办人(电话0772-6620761)。
→人事处经办人向申报人发送相关工伤申报材料。
→申报人需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至人事处经办人处。
→人事处经办人必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材料至来宾市人社局工伤科。
→待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,申报人可提交报销材料至人事处经办人处,由其提交到来宾市人社局工伤科。
2.工伤认定所需材料
工伤认定所需材料:根据一次性告知书所需材料提交,主要包括:材料清单表、工伤认定申请表、劳动合同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受伤事故报告书、2名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、疾病证明、入院出院证明、单位法人证书、考勤记录、相关组织活动文件,涉及交通事故的,出具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。
3.工伤就医注意事项
(1)因来宾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或设备条件有限,职工需到来宾市外医院就医的,应在转出医院办理转诊转院审批。
(2)职工需在来宾市外常驻地柳州或南宁等地医院就医的,就医前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,提供居住证明(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、居住证、房产证明、租房合同任选其一,及本人与所投靠亲属的关系佐证材料,关系佐证材料如户口本、结婚证等。)
二、工伤报销所需材料
1.工伤认定决定。
2.《工伤医疗(康复)待遇申请表》,原件1份;
3.申报门诊医疗费用,提供:
(1)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的,原件1份;
(2)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,复印件1份;
(3)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,原件1份;
(4)门诊检查报告单,原件1份。
4.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,提供
(1)住院医疗费用发票,原件1份;
(2)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,原件1份;
(3)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,原件1份。
5.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,提供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,复印件1份;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,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,复印件1份。
报销费用由社保机构转入社保卡。
附件:1.工伤认定表格
2.工伤报销表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