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;
2、个人和外单位不得查(借)阅人事档案。确需查阅的,申请隶属单位或对口单位代为查(借)阅。
二、查(借)阅事由
因工作需要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查阅人事档案:
1、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
2、干部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职级晋
升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
3、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
4、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
5、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
6、在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教职工,研究、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
7、教职工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、诉讼取证等需查阅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等;
8、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
三、查(借)阅人事档案手续
1、填写《人事档案查(借)阅申请表》(附件 3),注明所阅档案的职工号、姓名及阅档人职工号、姓名、查(借)阅原因、用途及所需内容,加盖单位印章(二级学院盖党委或总支印章,机关教辅单位党支部盖部门印章,下同),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(以下简称分管领导)批准,档案管理员确认、登记后方可查阅利用。校外人员查阅的,须持所在单位党委(党 组)介绍信,填写《人事档案查(借)阅申请表》,经批准后方可查阅。
2、查阅档案应当 2 人以上,一般均为党员;查阅人不得
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。非因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,任何人不得查阅人事档案。
3、档案限在阅档室规定时限内查阅,一般不予外借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,填写《人事档案查(借)阅申请表》并注明借期,由借阅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,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,档案管理员登记方可借出。借期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,逾期无法归还的,需按时办理续借手续。归还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档案材料。校外单位不得借出人事档案。
四、查(借)阅人事档案纪律
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:
1、严禁篡改、伪造人事档案;
2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、不如实填报人事档案信息;
3、严禁转递、接收、归档涉嫌造假或来历不明的人事档
案材料;
4、严禁利用职务、工作上的便利,直接实施档案造假,授意、指使、纵容、默许他人档案造假,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,或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;
5、严禁插手、干扰有关部门调查、处理档案造假问题;
6、严禁擅自抽取、撤换、添加人事档案材料;
7、严禁圈划、损坏、扣留、出卖、交换、转让、赠送人事档案;
8、严禁擅自提供、摘录、复制、拍摄、保存、丢弃、销
毁人事档案;
9、严禁违规转递、接收和查(借)阅人事档案;
10、严禁擅自将人事档案带出国(境)外;
11、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开人事档案内容。
联系人:高文姬 电话:6621619 地址:科教楼603室